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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各项规章制度

食品经营各项规章制度

食品经营各项规章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经营活动,保障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本经营场所内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等食品经营活动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 食品经营应当遵循诚信自律、守法经营的原则,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确保所经营的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安全。

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第四条 从事食品经营的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健康证明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

第五条 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六条 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每日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健康检查,发现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症状时,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三、食品采购索证索票与进货查验制度

第七条 采购食品及原料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并索取和留存相关凭证。

第八条 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九条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四、食品储存与运输管理制度

第十条 食品储存应当设置专门的区域,做到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并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第十一条 储存食品的场所应当保持清洁,干燥通风,有防鼠、防虫、防蝇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混放。

第十二条 运输食品的工具应当保持清洁,防止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运输需冷藏、冷冻食品的,应当配备相应的冷藏、冷冻设施设备,并保持正常运转。

五、食品销售与餐饮服务过程控制制度

第十三条 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四 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遵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做到生熟分开、荤素分开,加工工具及容器应当按标志区分使用。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食品留样制度,学校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等应当按规定对每餐次的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25克,留样时间不少于48小时。

六、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

第十六条 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转和使用。

第十七条 餐用具使用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消毒后的餐用具应当存放在专用的保洁设施内备用。

第十八条 定期对餐用具清洗消毒效果进行验证,确保消毒效果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七、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 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发现所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八、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

第二十一条 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二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应当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在第一时间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九、废弃物处置制度

第二十三条 食品经营场所应设置废弃物存放设施,并保持清洁;废弃物应定期清理,做到日产日清;废弃油脂应交由具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并建立处置记录。

十、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第二十四条 在经营场所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设置消费者投诉意见簿,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对消费者提出的食品安全问题,应当立即核实并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承诺严格遵守以上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十一、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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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10-30 20:2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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